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34号
当事人:衡水市苏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5713147674,地址:武邑县苏正村西,法定代表人:宫绪敏。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对冀T78Z31柴油车辆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3辆以下的(10%);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计算结果200000*15%=30000)的规定,因在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