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71号
深州市望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82MA08WUUJ76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桃园大街京九小区1-1-101号 法定代表人: 尹从从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你单位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9月28日你单位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污染防治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8日对深州市望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7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7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3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200000×(30%+5%)=7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