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227号
衡水旭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0DBJEN80 法定代表人: 王占国
住所或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郎子桥村北354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正在生产,打开一车间2#喷漆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二级活性炭箱,箱内活性炭堵塞严重,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3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0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的,百分值1%-10%,取中线为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范围为5%,选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为0%。4、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1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000)=5000,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