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顺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01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483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82

河北百顺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4MA0825E400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东里满乡王屯村光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明伟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1012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1012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规定。以上事实,2023101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0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23日对河北百顺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82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裁量百分值取1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取5%;”裁量罚款数额:200000×10%+200000×5%=3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