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82号
河北百顺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4MA0825E400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东里满乡王屯村光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明伟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10月12日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23日对河北百顺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82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裁量百分值取1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取5%;”裁量罚款数额:200000×10%+200000×5%=3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