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21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4828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79

河北隆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6892512552                                                         

地址:冀州区冀州镇郭庄村359号 

法定代表人 高为民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 10  13 日对你(单位)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视频、2023年10月11日现场笔录和2023年10月11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13日对河北隆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2023〕79号),你企业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违法类型:未保存台账的、未建立台账的21%-40%,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0%,合计35%。按照200000元×35%=70000元裁量计算,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