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5号
河北春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EWERJX2
地址:衡水市冀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内规划四路南侧、纬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翟中华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 9 月 7 日对你(单位)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视频、2023年9月7日现场笔录和2023年9月11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7日对河北春润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55号),你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合计30%,按照50000×30%=15000裁量计算”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