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汇鑫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12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498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6

衡水汇鑫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8MA0DWWJX1R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甜水庄村  法定代表人 田国华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以上事实,20239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3年9月26日对衡水汇鑫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5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占比2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占比5%”;根据裁量因子计算罚款金额:(25%+5%)×50000元=15000元”。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应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