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客空间家具(深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27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377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61

优客空间家具(深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82MA09C5FQ2G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前磨头镇村西     法定代表人   张文启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918对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918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20239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919日对优客空间家具(深州)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6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占比40%;违法频次:一年之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占比5%;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占比5%。根据裁量因子计算:50000×(40%+5%+5%)=25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