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62号
河北方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CNET6G40
地址:冀州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四路南侧,纬三路东侧冀州区游乐园7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张国昌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 9 月 7 日对你(单位)你单位年产不锈钢网500万平米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年产不锈钢网500万平米项目尚未办理环评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推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视频、2023年9月7日现场笔录和2023年9月11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7日对河北方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62号),你企业收到后,2023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立即做出行政处罚。”的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7.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5%;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4.是否及时整改:及时停止建设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的规定,合计32.5%。按照衡水林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标的明细表,河北方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总额合计2117740元。按照2117740元×32.5%×5%=34413.275元裁量计算,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壹拾叁元贰角捌分(¥34413.28元)”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壹拾叁元贰角捌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