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228号
衡水悦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OFY1295J 法定代表人: 刘文科
住所或地址: 衡水市新华东路天鸿国际10号楼
根据扬尘在线平台推送对你公司承建的悦湖庄园二区工地调查,本机关于2023年8月6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悦湖庄园工地扬尘在线设备7月30日至8月5日均是恒值。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扬尘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线监测设备应当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2023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运行状态:故障未按时报备/比对偏差小于或等于50%大于2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