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润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05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264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17

衡水润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097QBA6E          法定代表人:  南运敬     

住所或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09号工商行生活区21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81日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8月1日发泡工序正在生产,与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38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漏2、所处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21000元整)。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21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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