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昕龙制动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221号

发布日期:2023-09-11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305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21

衡水昕龙制动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785725094F          法定代表人:  刘俊婷     

住所或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电厂西侧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87日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公司压型工序正常生产,打开与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二级活性炭箱,箱内活性炭积尘堵塞严重。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38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漏2、所处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21000元整)。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21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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