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36号
枣强县振星调压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174685570XK
地址: 枣强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兴园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其志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年8月24日对枣强县振星调压器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3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的规定。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