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振星调压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05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282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36

枣强县振星调压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174685570XK             

地址: 枣强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兴园中路8    法定代表人 张其志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725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824日对枣强县振星调压器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3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规定。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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