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28 作者:高新分局 访问量:325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3509

当事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81314625D,法定代表人:张超,地址:衡水市工业新区新区七路以北滏阳三路以东

本机关于2023227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焊接工序生产时持续两小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持续时间:不足5天;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

                                                 2023年5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