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09号
当事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81314625D,法定代表人:张超,地址:衡水市工业新区新区七路以北滏阳三路以东。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焊接工序生产时持续两小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持续时间:不足5天;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