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16 号
深州市锦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MA093YNP5F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深州经济开发区泰山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松
我局于 2022年 3 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 2022年3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2022年3月2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该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3月22日对深州市锦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1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为情形:设置不符合设计规范;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