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审坡电镀厂(赵关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25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10318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212

武邑县审坡电镀厂(赵关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1122MA08YDUC41                   

地址: 武邑县审坡镇          经营者     赵关生           

我局于 2022 3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监测计划对废气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 202231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3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照片、视频证据为凭。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2年3月15日对武邑县审坡电镀厂(赵关生)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12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监测状况:监测排口或频次或因子达到70%未达到8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肆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