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2 号
武强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3MA0842Q15G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武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马笑
我局于 2022年 1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2022年1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3月14日对武强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2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2年3月14日对武强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2]2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2、排放去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3、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000元整)。修正裁量:(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2、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3、改正态度:立即改正,修正后金额206000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拾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