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1 号
深州市耕田农产品加工部(赵更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82MA0CRJE22B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辰时镇柏树村西 经营者:赵更田
我局于 2022年 2 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管道断裂、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 2022年2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2022年2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该厂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2年3月10日对深州市耕田农产品加工部(赵更田)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2、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