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0〕254号
衡水超达物流有限公司(周俊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A1U6X10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南大街***号(东明物流园区东一区***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起
2020年9月7日,我局委托河北浦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衡水超达物流有限公司(周俊起)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其在用的一辆机械型号为CPC30,机械VIN码为020309H1395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尾气超标。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0〕2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