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41号
王亮: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 2022年 11 月 12 日对你(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 11 月 12 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
2022年11月14日对王亮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4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2年11月14日对王亮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2]4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先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为情形: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责任人:主管人员,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