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30号
衡水祥烨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1101MA0D4M799Y
地址:衡水高新区振华路天正国际机电城6号楼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
我局于 2021 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油漆桶称重、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4月 7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污染防治措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所处区域:工业区;遗失数量(危废):不足1吨),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
户 名: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
账 号: 504010010492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