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衡环查决〔2023〕3号
衡水七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1101752414812G
地址:衡水市北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一方
我局于2023年 3 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电焊机1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从2023年3月7日起至本次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0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衡水七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