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高新区荣国钢材经销中心(张荣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01 作者:开发分局 访问量:9994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505

衡水高新区荣国钢材经销中心(张荣星):

营业执照注册号92131101MA0EG77Y9U

地址:衡水市高新区园区路与外环路交叉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2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3 18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50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5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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