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223号
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23625076XT 法定代表人: 刘万发
住所: 衡水市永安西路68号
2022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扬尘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线监测设备应当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持续时间:不足5天;2、所处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