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80 号
衡水新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DJ6U69U
地址: 桃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401室 法定代表人: 魏振
我局于 2021年 5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 2021年5月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2021年5月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该厂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1年6月16日对衡水新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80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1年6月16日对衡水新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1]80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未申报种类:1种;2、未申报数量(危废):不足1吨;3、逾期时间:2个月以上。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元整(¥354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拾伍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