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旭光生物燃料原料收购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17 作者:开发分局 访问量:15858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61

 

深州市旭光生物燃料原料收购处

统一信用代码92131182MA0DLQP11H

地址河北省深州市穆村乡东八弓村  

我局于 2021 712日对你作业的西外环西侧收购站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7 1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6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                   

    名: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   

    号: 504010010492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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