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202号
衡水森辉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567362379E 法定代表人: 焦辉
住所或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高家村村东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公司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挤出机工序2台挤出机正在生产,一台挤出机上方集气罩未加装软帘,导致产生的废气未完全收集。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元整)。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