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52号
刘计群: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7月 1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52号、衡环罚听告字〔2021〕5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
户 名: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
账 号: 504010010492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