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正昂家具厂(刘晖)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6-28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204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14

武邑县正昂家具厂(刘晖)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8MPRUX5                          

地址: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106国道东硬木雕刻文化创意园B座3-5号       

经营者:刘晖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613对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613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202361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现场照片、20236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6月16日对武邑县正昂家具厂(刘晖)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14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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