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13号
河北省武强县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11234047063841
地址: 河北省武强县新开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刘金虎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6月15日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2023年6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3年6月16日对河北省武强县妇幼保健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1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种类:V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违法经营时间:1年以上,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