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城意脚轮厂(孙纪川)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25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1792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202

 衡水市桃城区城意脚轮厂(孙纪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1102MA09MD0E5T 

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 孙纪川

2021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交办城意脚轮厂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委托河北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检测,该叉车没有铭牌,只有生产厂家。该厂使用排放不达标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经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412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12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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