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6号
衡水木子家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7NF2299
地址:武邑县清凉店镇甄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俊义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 5 月25日对你(单位)打磨粉尘未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打磨粉尘未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2023年5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6月6日对衡水木子家具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2023年6月6日对衡水木子家具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密闭/措施/设施。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71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柒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