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251号
河北曙光造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0755C
地址:衡水市人民西路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广
2021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上级交办的督导帮扶问题进行督办的通知》对河北曙光造漆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5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厂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按照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污染防治设施:应记项缺失:一项。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