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告字〔2021〕244号
衡水顺兴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89274905
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勾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 邢朝兴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顺兴橡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已发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按照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因子计算,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