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247号
衡水钜华公路标线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043XK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存杰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上级交办的督导帮扶问题进行督办的通知》对衡水钜华公路标线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漏;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