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泰华中学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发布日期:2023-05-12 作者:滨湖分局 访问量:407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决〔2023813

衡水泰华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1100308496743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春岗

地址:衡水滨湖新区横一路北侧、纵一路南侧 范家庄村南

根据 检查发现 2023年4月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学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有关事实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13日,对学校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13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分局拟对你学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贰万贰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