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永盛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发布日期:2023-05-12 作者:滨湖分局 访问量:383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决〔2023812

靳永盛

地址:衡水滨湖新区横一路北侧、纵一路南侧 范家庄村南

根据 检查发现 2023年4月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衡水泰华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本机关认为你负责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关事实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证据证明

2023年4月13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滨罚听告〔2023812号)你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整)。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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