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7号
深州市信和商砼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MA07R8272A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307国道北侧肃衡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建岭
我局于 2021年 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 2021年7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2021年7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该厂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7月12日对深州市信和商砼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7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物料占地面积:不足50平方米;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