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火地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9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520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19

衡水火地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MA0G4C0H5R  法定代表人: 李琳琳 

住所或地址 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路北侧、清平街西侧橄榄城59号商铺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3419日对你单位扬尘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保利时光工地现场苫盖不到位,幼儿园楼体立面防尘网未安装造成扬尘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的规定。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持续时间:不足5天;2、被处罚次数:首次3、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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