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 罚决〔2023〕809号
解月峰: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赵祥屯村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年 3 月 27 日对你(单位) 焊接工序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3月23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执法人员对滨湖新区魏屯镇赵祥屯村进行现场排查,发现解月峰在自家院内进行生产活动,检查时,院内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现场6台焊机正在作业,车间内弥漫有烟尘,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 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1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09号),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无)。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裁量金额:¥21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