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84号
衡水市开发区丰达家具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2131101MA091HM31X
地址:衡水市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西回村西
经营者:王占达
我局于 2021 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1月 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8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设施;修正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
户 名: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
账 号: 504010010492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