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中湖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24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911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207

衡水市桃城区中湖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0EY5RX0L                                

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河沿村政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2022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衡水湖航空小镇一期(先行建设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42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2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罚听告字〔2022207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2、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在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元整326000元整)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柒仟元整(307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柒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