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栋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10 作者:开发分局 访问量:9263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520

程国栋


我局于 2022 42日对衡水市高新区冀衡路北侧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42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5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2520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号: 500301700006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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