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森瑞辊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21 作者:开发分局 访问量:5459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3510

当事人:衡水森瑞辊业有限公司,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MA08AEBW98,住址:衡水市高新区工业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宁。

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森瑞辊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本机关于202336日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3月5日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

                                               2023年4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