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字〔2021〕810号
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硫化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1年3月13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11台硫化机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治污设施风机正常开启,光氧设备处于关机状态。造成硫化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年4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810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 1、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漏; 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