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11号
当事人:河北聚唯科技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335925662M,地址: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冀衡路南侧印刷城内。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对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1日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