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55号
枣强县晟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1MA07NPMD39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烧盆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 孟刚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 2022年 11 月 16 日对你(单位) 涉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值排放污染物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2年11月22日对枣强县晟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55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2年11月22日对枣强县晟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2〕55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先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2、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捌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