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振业仿古家具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31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1807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1

武强县振业仿古家具厂(王艳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1123MA08YL672F             

地址:     武强县周窝镇闫庄村         经营者   王艳生              

我局于 2021 2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木料加工、底漆打磨工序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 20212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2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视频 证据为凭。

该厂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3月23日对武强县振业仿古家具厂(王艳生)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1年3月23日对武强县振业仿古家具厂(王艳生)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1]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