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8号
衡水裕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690535773
地址:衡水市胜利东路18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宗
我局于 2021年 4 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装置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以上事实,有 2021年4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现场照片、2021年4月1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该厂上述情况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年4月27日对衡水裕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8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