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岩林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04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6479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10

衡水岩林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3989596160         法定代表人: 崔磊 

住所或地址桃城区问津街1号商业楼(河西区滨河路1幢北6号门店)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317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紫瑞园工地正在焊接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2、所处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24000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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