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210号
衡水岩林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3989596160 法定代表人: 崔磊
住所或地址:桃城区问津街1号商业楼(河西区滨河路1幢北6号门店)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紫瑞园工地正在焊接,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2、所处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